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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非法資遣,惡意資遣 

前言
依我國目前的勞基法,勞工可以隨時終止勞動契約,但雇主不可以隨意終止勞動契約。雇主在符合勞基法第12條才可以解雇勞工(不用付資遣費),或是符合勞基法第11條才可以資遣員工(要付資遣費)。因此,若是雇主惡意不符合勞基法第11條,惡意資遣是不發生終止勞動契約的效果,縱使雇主付了資遣費。

資遣事由
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,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:
一、歇業或轉讓時。
二、虧損或業務緊縮時。
三、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。
四、業務性質變更,有減少勞工之必要,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。
五、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。

勞工第一步:不簽離職單、留意文件內容
 

勞工第二步:取得雇主終止勞動契約的事實及理由依據
 

勞工第三步:找律師研討案情,蒐集對自己有利證據
 

勞工第四步:與律師研討,決定訴訟策略
 

勞工第五步:提起勞資調解,或提起訴訟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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